节能改造服务合同(模板十三篇)
时间:2025-05-31 慧海网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公共照明改造项目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合作方式和期限
乙方利用先进的LED系列节能灯产品免费为甲方湘江北尚地下车库进行照明节能改造,负责为甲方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甲方无需承担产品采购的费用。合同期限为5年,从甲方对乙方在湘江北尚地下车库的节能设备验收合格和节能数据测量完毕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二、付款方式:
乙方将节能灯在甲方项目运行5年,甲、乙双方每月按节能利益分配比例为:五年内按三七分配,即甲方30%,乙方70%。具体金额见附表,节能计算分配表。
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甲方提供本季度费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节能费用以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电价若有调整以电业局当月实际电价计算。
三、节能效益计算:
甲乙双方同时指派专人,对项目双方光源数量、功率进行测量,依据测量结果确定节能率,双方签字确认,依据双方确认的《公共照明灯具测量及替换数量记录确认表》结合最终改造数量计算节能效益。如果甲方的用电状况发生变更,双方可重新确认、签字、执行。
四、设备归属:
合同期限内,照明设备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合同期限届满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将照明设施无偿转让甲方。合约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乙方应补足本合同签订时提供的数量。
五、乙方承诺:
1、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对节有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
2、节能灯发生故障时,乙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节能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和节能数据测量完毕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为计费起始时间。
4、负责公司产品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5、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六、甲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2、甲乙双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减灯具或更换节能灯造成损失的,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3、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弄虚作假,恶意隐瞒合作内容,如一方发生弄虚作假,恶意隐瞒,须承担合同总额50%的违约赔偿金。
4、在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预计节能量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6、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的全部应分享款项,若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该款项的,甲方应补偿该差额部分。
7、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项-终止前已分享的款额)100%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此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交换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
开户行:
帐号: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2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根据国办发[20xx]25号,财政部财建[20xx]249号,国家发改委[20xx]9号令之精神,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节约能耗提供科学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的前提条件及目的
一、乙方拥有自主(授权许可)专利知识产权的多功能节能设备,具有安全、环保、节能,性能稳定,操作简便等优点。并已在多个省分得到推广应用,节能效果明显,性能非常稳定,受到使用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认可。
二、甲方确有节能减排和改造目前高耗能燃烧设备的意愿。解决目前使用的燃烧设备综合利用率低、运行费用高、换煤除渣不方便等弊端。
三、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节能产品和科学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即能避免一次性投资过大,又能实现长期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开支、满足环保、安全、可靠、稳定、便利要求等利好目的。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服务方式
一、本服务项目内容为:乙方为甲方现有使用燃煤及其他能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科学改造设计,提供优质节能环保的产品,编制合理的管理方案,达到甲方实现节能减排降低成本的要求。
二、服务方式为:由乙方采用承包方式,无偿提供节能产品进行设备更换,科学运行管理。乙方收取的承包服务费用标准,低于甲方现有能源消耗成本和其他运行费用。
三、双方确认:甲方目前耗能及运行成本为:
1、进餐全年耗能成本人民币(大写):
2、证照及设备年检年审人民币(大写):
3、设备维修、人员工资所需人民币(大写):合计费用人民币(大写):
四、乙方服务承包期为年月日起算至年月日止。乙方的承包服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大写):。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乙方承诺的服务工作内容及责任:
一、为甲方编制节能计划方案及设计图纸;
二、为甲方提供优质节能产品,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清单。本项目乙方提供的产品价值约人民币(大写):元。设备使用寿命为壹拾贰年。
三、为甲方安装调试上述节能产品、设备,并承诺该产品可降低能耗50%左右,每年可节约成本左右。
四、乙方保证满足甲方所需的食堂内所用开水、热水,蒸饭、炒菜早餐燃烧时间在75分钟,中晚餐各60分等功能钟以内的燃料需求。
五、乙方负责承包期内的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正常运行,承担所需费用,并负责产品设备的一切安全事故。
六、乙方负责燃料成本开支费用。甲方提供燃料仓库并上锁保管。
七、除收取服务费外,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承包期满后,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
八、由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原因而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如当地煤改、禁煤等政策)的,甲方需正常支付合同期内的年承包服务费,但要扣除燃料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
一、出具开餐人员数量计划和食堂内所需开水、热水、蒸饭、蒸包点、炒菜等用量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上盖章。
二、负责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土建费用及主体外的管道及配件费用,包括开、热水箱的保温或者更换的费用、抽油烟罩、排烟(油烟和煤烟)等。
三、负责提供220V电源,电源控制柜接至离机组1米内,自来水管接至炉具安装位臵,与设备相关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负责对设备实施保管,不得有人为损坏或被人偷盗。负责要求操作人员按操作说明书使用操作。对所装水龙头三个月外如有损坏、应由甲方更换,其它设备人为损坏、被盗或者操作不当,对设备造成损坏,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烧煤工人由乙方负责指定或者委托甲方聘用,但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如工人工资,不低于1000元/月,并提供生活和住宿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排,承担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六、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有效设计文件、产品清单予以认可,对乙方提供安装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认可。
七、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量给付乙方承包服务费。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在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产品设备,在服务承包期内,产品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服务承包期满并在承包服务费全部付清后,产品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
二、本合同乙方所设计的科学节能方案及其节能指标,是在甲方确认的现有能源消耗和出具的人员数量及其使用功能规模的基础上编制设计的,如果甲方超员、用量规模无节制或燃料(含其他能源)涨价,致使乙方承诺的节能指标下降,责任不在乙方,甲方仍应按合同支付乙方承包服务费。且应按增加的开餐人员数量及增加和涨价费用,增加支付乙方服务费。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确认的相关数据见附件。
三、服务费中包含科技服务费、产品设备货款、燃料费用、设备维修费用及其他乙方开支费用,但不包括甲方操作人员工资,税费甲方自理。
第六条服务费给付方式
一、第一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以后各年如遇人数增加量,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甲方应增付所需费用(具体文案另行确定)。
第一阶段于设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第一年服务费的80%,即人民币(大写):。
第二阶段付第一年服务费的20%,即人民币(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以后每年的服务费人民币(大写):。每年付款时间为每期开学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的50%即人民币(大写):。
三、款项只能通过转帐形式(转帐支票、电汇、银行汇票)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对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确认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每延付一日,按日千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延期给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自行拆除所提供的产品设备,其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除应全部支付乙方服务费外,还应按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价格支付所有价款。
三、乙方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拒付乙方服务费。
四、乙方如果不不能按时提供燃料,每误餐一次,罚款元外,还应免费向用餐学生提供当餐方便面一盒。
五、违约补救:一方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守约方可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和其他合理开支费用,均应向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包括:
1、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
2、本合同签订确认的开餐人数、能源价格表。
上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全部服务费清结后失效。
三、执行本合同中出现本合同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四、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年月日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
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四、甲方为乙方清除处理之实际废弃物数量,以网络申报数量为准,未网络申报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之。
(一)以固定容量之容器盛装者以下列方式之一认定:(以甲方之磅秤个别量称)1.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垃圾子车者,经甲方随车之磅秤量秤后当场打印磅单双方签认。
如甲方之随车磅秤因故无法作业时,则以乙方前三次所交付同类废弃物之量秤纪录平均值代替之。
2.使用乙方自备容器者,由甲方载回甲方所属之《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中心)后以电子秤过磅并打印或开立磅单左证。
(二)以槽车、卡车或环保车整车过磅计量者:以本中心设置之地磅实际量秤之重量为准,并打印量测报表佐证。
如本中心磅秤因故无法执行量称作业时,则以甲方另行指定之磅秤替代之。
(三)使用甲方所售之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性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以专用垃圾袋规格及数量计算之。
五、废弃物清除处理费依甲方公告之《________________》办理,并追溯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
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用计价依据以本契约第四条之认定数量为准。
六、甲、乙方为共同维护本中心设备之妥善率,于交付废弃物时,乙方愿配合依甲方订定之《_________》交付废弃物。
七、甲方为追踪辅导乙方之废弃物清除
处理作业符合_________园区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进入乙方进行各项废弃物清除处理流向辅导检核工作,乙方应配合办理并提供相关数据供参;拒绝或借故拖延者依(废弃物收受作业要求》记点。
八、甲方办理废弃物清除、处理之工具、方法、设备及场所如附件三所示,作为双方清除处理废弃物之依循。
废弃物清除作业之频率、清除时间及地点由双方协议之。
九、甲方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发前三个月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缴款单,乙方应于寄发月份之次月十五日前携缴款单至_____银行完成缴费。
逾期未缴纳者,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每逾三日加征应缴费用百分之一违约金。
但加征之违约金以至应缴费用之百分之二十为上限。
前述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及违约金,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十、如乙方部分废弃物之清除处理费由其它事业单位缴纳时,另检附承诺书纳入本契约书内,恪遵办理。
十一、其它甲方应配合遵守事项:(一)甲方应维持本中心各项相关法令规定要求之许可与证照之有效期。
(二)如本中心发生操作困难无法继续从事清除、处理业务时,甲方应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安排紧急应变之作为。
(三)清除处理期间突发事件之应变措施:1.甲方应订定园区内清运作业之紧急应变手册及通讯设备,供随车携带。
2.甲方清运人员于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通报本中心及甲方,告知事故发生地点、位置、状况及需求,由本中心依状况需求派员协助,并告知乙方处理情形。
(四)甲方于每次清除处理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内容交付之废弃物后四十五日内提供已妥善处理之证明文件予乙方。
十二、其它乙方应配合遵守事项:(一)乙方应详实告知甲方拟清除处理之废弃物种类与性质。
若因乙方未详实告知,经甲方清除发现者,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
(二)如乙方为应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一般可燃事业废弃物(生活垃圾)者,则不可混合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或非甲方所指定之专用垃圾袋。
如有混合使用情形者,甲方得当场拒绝清除使用其它非专用之塑料袋部份之废弃物。
(三)如乙方未依申请表内容交付废弃物、或未详实告知废弃物性质之变异,或未依《_________》分类、包装与管理,经甲方发现者,除该批废弃物退还乙方外,如因此损害甲方清除处
理设施、致生事故、或致甲方遭相关主管单位处分时,乙方应负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确切且实际发生之直接损害。
十三、于本中心正常上班期间(每周一至五,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乙方如需临时清运大量废弃物时,应以书面及电话告知方式通知甲方及本中心(传真电话:_________),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立即协调安排清运事宜。
十四、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未履行本契约事项,经甲方以书面通知限期改善,乙方届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径行停止收受乙方之废弃物。
十五、乙方如终止与本局签订之租地契约或标准厂房租赁契约,本契约亦随之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北京华夏富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北京 (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华夏富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 号: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5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简乙方)
1.总则
甲方与乙方就乙方为甲方开发某公司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2.2项目内容:室内风盘、管道、中央空调主机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水源井及外网的施工、中央空调系统的后期运行管理,冷暖气及生活热水费用的收取。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安装实施,达到节能减排、提高楼盘品质和销售业绩,保障甲方对中央空调安装后期运行管理以及甲乙双方能从后期运营管理中得到节能产品带来的长期收益。
2.4双方投资范围内项目及资产归属。室内工程项目包括:室内末端风盘、管道系统安装,室内末端风盘配电(风盘动力配电、风盘计费系统配电、风盘变频控制配电、风盘温度调节及户内远程开启控制)、生活热水系统。室外工程项目包括:单井回灌系统、中央空调机站系统、变频自动化控制系统、机房动力配电系统(甲方负责动力电源引到机房配电柜)、分户计量控制系统、机房室内至各楼房的室外连接的管网系统。
甲方负责对室内项目工程的投资,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在其房屋销售时也可约定由房屋买受人对其专有部分的节能设备拥有所有权,,具体由甲方与房屋买受人在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乙方负责对室外工程项目的投资,投资所获的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效益分享期内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合同期内的收益权,合同到期该等设施设备无偿移交至甲方。
合同项下整个中央空调工程投资,商业部分甲方投资为150元/m2,住宅类甲方投资为130元/m2,剩余部分全部有乙方投资,双方投资比例不再做任何调整。
整个小区空调系统的施工安装与后期的运营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甲方投资性质为工程款,乙方负责为甲方投资施工的室内工程出具建安发票。
3.项目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自至
3.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止。
3.3同期限的最后一个制冷或供热季结束,效益分享期一共为20xx年,效益分享期满后,本合同项下所有节能设施设备均无偿归甲方所有。
4.项目造价、双方投资额度、范围及付款方式
4.1㎡,住宅同约定甲方应投资总额为3250万元,该款项用于室内节能工程建设。
4.2最终投资总额按
4.3合同签订后,甲方投资付款方式为:
乙方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价的5%,正式施工后按月支付进度款到合同价的90%,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经甲乙双方决算,根据决算数额将余款付清。
4.4整个小区中央空调系统完工后的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收取费用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向甲方结算,甲方给予运行管理和收取费用所需的各种配合。
5.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利润分配及方式
5.1、合同期限为20xx年。
5.2收费方式及标准:(可选择其一)
(1)固定计费:固定计费依据市政供暖收费标准,商业收为0.28元/㎡.天,住宅0.195元/㎡.天。
(2)流量计费:通过温差及水流量计算出能量,单位为kwh,收费标准:商业收为0.5元/kwh,住宅0.3元/kwh。若用户不使用空调,用户每年需缴纳6元/m2的空调基本费。
5.3在能源管理合同有效期内本小区所收取的节能费用,甲乙双方按税后所得利润和约定的比例分成。节能效益分配:投入使用后的第一至四年,节能效益由乙方独享;第六至十年,节能效益甲、乙按3:7比例分配;第十一至二十年,节能效益甲、乙按5:5比例分配;第二十一至二十
五年,节能效益甲、乙按7:3比例分配。
5.4节能效益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乙方应在项目自第一个供冷或供热季后,每个结算周期后的1-7日内向甲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计算方式为某公司项目建筑面积分别按商业和住宅乘以相应的收费标准得出总的应收节能费数额,再根据本合同5.3条约定比例向甲方支付,期间有拖欠未交的费用不影响甲乙之间按上述方式结算,结算后乙方负责清缴拖欠未交费用,甲方予以必要的配合。
(B)形式支付给任何人。
(C)甲方应当在收款后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6.甲方责任:
6.1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协助乙方与业主签订冷暖气及生活热水有偿使用协议,并协助乙方收取费用。
6.2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做好施工中各方协调工作。
6.3在合同项目节能系统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维护整个系统、设备不受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6.4为乙方后期运行管理、维护、收费人员无偿提供居住、办公房屋二间。
7.乙方责任:
7.1乙方产品应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提供该批产品的认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效益分享期内,节能设备的维修、零部件更换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施工安装。
7.3乙方保证其所提供合同能源服务不低于GB/T24915-20xx《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并保证在国家标准提高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设备升级费用由乙方承担。
8.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
8.1.1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在施工期间,乙方可以暂停施工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室内工程完工后,甲方仍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乙方可以暂停其供冷、供热及生活热水的合同义务,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并自不能付款之日超过31天后起按照国家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1.2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项目不能运营收益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乙方损失的,还须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8.2乙方违约:
8.2.1乙方应按时支付甲方应分享的数额,逾期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8.2.2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实,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9.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9.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0.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0.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0.2乙方可以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乙方关联公司,但此类转让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不同意转让则乙方不能转让,否则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保密条款
11.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1.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2.不可抗力
12.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2.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12.3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12.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3.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3.1调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13.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14.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4.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4.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4.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14.4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4.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
14.6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14.7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于年月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开户名:开户名: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 _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一般内容
双方选择的合作方式类型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服务合同,通过系统投入前后双方测定认可的节能效益,双方按比例进行节能效益分成,分成比例为7:3,甲方分成比例为 7,乙方分成比例为3。如果甲方的节能系统正式投入运行,经双方测试确定没有节能效果,甲方应当自行拆回给乙方安装的所有设备,恢复乙方原来的控制系统,乙方必须给以配合。
(2)节能量保证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服务合同,改造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能源耗用测试,得出双方认可的结果。之后,甲方保证改造后乙方的能源费用可以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项目完成后,双方共同验收节能效果,如果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乙方分期 月支付给甲方节能系统工程费用。如果在合同期满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甲方应当自行拆回给乙方安装的所有设备,恢复乙方原来的控制系统,乙方必须给以配合。
(3)能源费用托管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服务合同,系统安装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能源耗用测试,得出双方认可的结果后对能源费用定价。甲方给乙方无偿安装节能系统,完成后,在合同期内,甲方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乙方按期支付甲方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节能系统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二条 EMCO节能系统安装及测试验收规定
1、节能系统安装期间乙方要全力支持和无偿配合甲方的工作,保证以最短的时间安装完毕。设备按装期间锅炉需要停炉 小时。
2、甲、乙双方派出各自负责人员负责测试和具体验收工作,完成相关测试验收协议和报告。工程安装完毕后当日进行设备验收,确认设备的所有权。
3、该锅炉节能系统安装运行前,必须先进行节能系统安装投入前的吨汽耗煤和吨汽耗电的指标测试,双方负责人、法人对测试结果签字确认生效。
4、测试期间需方必须保证该台 蒸汽锅炉在同一工况、同一煤质、同一上水温度、同一压力、同一运行负荷、同一气象条件(气温差异不得超过10摄氏度)、同一排污量下进行。运行数据采集应该在连续运行情况下进行。
5、测试指标结果:该锅炉在同一情况下经双方共同测试认可,节能服务前后节煤百分比为: ,节电百分比为: 。任何一方认为测试结果有异议,需要重新测试的,由提出方负责承担测试费用,但是,双方在测试验收报告签字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再提出异议。
第三条 节能效益计算和付款办法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效益分成期限为 个月,分成期满后甲方将本锅炉节能系统的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甲方提供技术和设备有偿服务。燃煤价格按照 计算,电价按照 计算。
根据双方确定的测试指标结果和锅炉一个生产月度月产汽量作为计算基数,分别计算出乙方一个生产月度所节约的资金数额,此节约的资金数额作为每月付款的固定数额,乙方既以此节约的资金数额从系统运行满一个月起开始按月支付给甲方,直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的付款期限为止。乙方向甲方支付节能资金以月为结算期间,当月应付节能资金必须在结算日到期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清。
(2)节能量保证型:经双方测试后,甲方保证乙方的能源费用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双方确定节能系统设备的价格为 万元,乙方分 个月付清设备款,期满后甲方将本锅炉节能系统的产权无偿转让给乙方,一年内甲方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3)能源费用托管型:期限为 个月,期满后甲方将本锅炉节能系统的产权无偿转让给
乙方,甲方提供技术和设备有偿服务。燃煤价格按照 计算,电价按照 计算。
乙方向甲方支付能源费用以锅炉当月产汽量X吨汽单价作为当月应付资金数额,以月为结算期间,乙方每月分三次按期支付给甲方能源费,直至乙方履行完本协议的付款期限为止。当月应付节能资金必须在结算日到期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清。
第四条 技术售后服务
1、 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无偿技术服务。甲方承诺在接乙方电话通知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2、 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节能系统设备质量是良好适用的,由乙方验收时签字确认。
3、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管理操作节能系统出现人为损坏乙方自负。
第五条 双方责任和义务:
甲方:
如果甲方的节能系统正式投入运行,经双方测试确定没有节能效果,甲方应当自行拆回给乙方安装的所有设备,恢复乙方原来的控制系统,乙方必须给以配合。如果合同期内甲方无故终止本协议的执行,节能系统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果确属甲方原因而不按协议规定的时间执行设备验收及节能测试,甲方应当付给乙方2万元。如乙方连续2个月不向供方支付节能资金,甲方有权拆除系统全部设备,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还应向甲方另行支付赔偿金10万元。
乙方:
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单方面无故终止本协议的执行,乙方应当付给甲方每吨2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有对甲方承担技术保密的责任,否则,乙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赔偿甲方50万元违约金。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时间执行设备验收、节能测试,乙方应当付给甲方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其他客户来乙方考察时提供方便。如乙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方节能资金,视为乙方单方违约,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对该系统的使用,并且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天5%的违约滞纳金。合同期内,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停产或产权变更,乙方还没有履行完本协议规定的付款责任,甲方有权将本节能系统设备全部拆回,乙方不得对此有异议并且损失自负,另外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5万元。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EMCO节能测试协议及其所有测试验收原始资料、报告,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效力。包括:《EMCO节能测试协议》;《EMCO测试验收报告(投入前)》;《EMCO测试验收报告(投入后)》以及双方的测试数据表格。
2、当双方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7
甲方:长沙怡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建发汇金国际金座20楼 法定代表人:
乙方:湖南弘美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85号5-29层栋2102室 法定代表人:覃秋香
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公共照明改造项目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合作方式和期限
乙方利用先进的LED系列节能灯产品免费为甲方湘江北尚地下车库进行照明节能改造,负责为甲方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甲方无需承担产品采购的费用。合同期限为 5 年,从甲方对乙方在湘江北尚地下车库的节能设备验收合格和节能数据测量完毕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二、付款方式:
乙方将节能灯在甲方项目运行 5 年,甲、乙双方每月按节能利益分配比例为:五年内按三七分配,即甲方30%,乙方70%。具体金额见附表,节能计算分配表。
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结算一次,乙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甲方提供本季度费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节能费用以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帐户,电价若有调整以电业局当月实际电价计算。
三、节能效益计算:
甲乙双方同时指派专人,对项目双方光源数量、功率进行测量,依据测量结果确定节能率,双方签字确认,依据双方确认的《公共照明灯具测量及替换数量记录确认表》结合最终改造数量计算节能效益。如果甲方的用电状况发生变更,双方可重新确认、签字、执行。
四、设备归属:
合同期限内,照明设备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合同期限届满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乙方将照明设施无偿转让甲方。合约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引起的更换,乙方应补足本合同签订时提供的数量。
五、乙方承诺:
1、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对节有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
2、节能灯发生故障时,乙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节能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和节能数据测量完毕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为计费起始时间。
4、负责公司产品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5、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六、甲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2、甲乙双方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减灯具或更换节能灯造成损失的,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3、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弄虚作假,恶意隐瞒合作内容,如一方发生弄虚作假,恶意隐瞒,须承担合同总额50%的违约赔偿金。
4、在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5、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预计节能量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6、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的全部应分享款项,若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该款项的,甲方应补偿该差额部分。
7、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项-终止前已分享的款额)100%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此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交换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长沙怡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乙方:湖南弘美隆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北京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系统中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具体(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依此类推,测出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 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 %, 乙方 %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在合同履行结束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 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承当管理维护责任。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3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甲方应给与支持配合。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5.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5.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5.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6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6.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
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6.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特定的公司。
16.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7.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8.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19.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0.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0.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0.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0.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0.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0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0.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9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民法典》之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将其5节能灯出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安装。作为回报,乙方将节能灯前期运行_三_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甲方分成以作为设备租赁费。双方分成满三年后,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后节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验收投入运行之日起:
第一年年甲方90%,乙方10%。
第二年年甲方80%,乙方20%
第三年年甲方70%,乙方30%
2、总平均节电率的计算:
甲方在安装节能灯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电度表,并协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标回路中安装到位。
总平均节电率%=(前-后)÷前100%=节电率
其中:前=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后=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系统用电量
在同一线路负载相同的条件下,安装节能灯前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量和安装节能灯后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电量数据,由乙方负责人员会同甲方相关人员共同抄表确认。
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后,所有参加抄表人员均需签名确认,并由双方公司盖章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若发现节能灯节电效果有变化可以随时要求重新确认。
3、设备月租费的计算:
设备月租费=(前-后)___当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其中:前=后÷(1-总平均节电率%)
后=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
安装节能灯后当月的电费为:所有已经安装节能灯的回路中所有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总和。
二、付款方式:
节能灯安装完毕,总平均节电率达到35%以上(如乙方电压稳定〈220以上〉无线路混装现象,节电率可达35%以上)验收合格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技术指标后,安装完毕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上月的设备月租费,其月租费用的计算方法,即以双方认可的节电率,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月租费(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给甲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如乙方限电影响),按时支付。乙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在每月3日前给乙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乙方入账
三、设备归属:
在租赁节电器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使用寿命3年,对节能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另签订合同,内容同上。
2、产品发生故障时,甲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灯的安装工作。
4、负责节能灯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五、乙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但由于甲方发票送达不及时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节能灯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乙方承担。
4、在节电设备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节能灯,如非质量瑕疵原因致使节能灯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月租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走节能灯,节能灯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的设备月租费不予退还。
2、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固有质量瑕疵,节能灯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必须甲方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加节能灯的负载而造成节能灯的损坏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节能灯运行的良好状态,并可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做出抽样检测报告。
2、对安装于乙方的产品提供相关功能服务。
3、甲方自产品投入运行之日起,对产品提供3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条中测试的节电率数据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经手人员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10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 总 则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公司(EMC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对甲方的 进行改造,特订立本合同。
2. 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公司 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的目的。
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1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36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 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2小时,试运行其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为 万元(详见附件B)。
4.2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分享30%的节能效益,乙方分享70%的节能效益,即乙方每个月分享节能效益 万元,乙方共计分享节能效益 万元。
当实际节能量不超过或不低于预计节能量的5%时,年节能效益仍按 万元计算;当超过或低于预计节能效果的5%时,乙方分享的效益亦按同样的比例增加或减少。此项增加或减少每项目年计算一次。节能量的计算与确认详见附件B、C。
4.3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满一个月后的七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4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兑现的票据。
4.5如果因为甲方开工不足、生产工艺变化、管理不善或其它任何原因,造成与基准线不符,导致节能量减少,应按本合同4.2和4.3条款向乙方付款。
5. 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按乙方要求免费保管。
5.3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有故障,应立即通知乙方。
5.8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在合同有效期内,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保险公司,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5.10 以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证、保险后作抵押,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 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资金,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 所有权
7.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12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
7.4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7.5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消除七天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
8. 提前终止
8.1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6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已分享的款额)l10%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
9. 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效益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7天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9.1.3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9.1.4由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 此种违约若在30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所规定的服务标准。
9.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此种违约在30天之内得以纠正,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10. 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终止本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 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 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将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或更换或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45天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没有投保,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3. 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 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 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5.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8.1计算的终止费,终止合同。
l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6.4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30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消、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对破产清算的财产及资金享有第一位求偿权。
17.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7.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的融资。
18. 侵权和赔偿
18.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因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8.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9. 保密
19.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9.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20. 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不含任何税款和费用,有关的税、费(如银行费用)应由甲方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
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21.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2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10天内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的义务除外。如果合同因此结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经济损失。然而,此种终止不适用于违约的情况。
21.4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21.5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2.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3.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3.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项目描述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
附件C:节能量的确认
23.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3.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3.4 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3.5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二○○四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11
第一部 商业条款
1、总则
2、 (以下简称甲方) 节能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乙方为甲方所做照明系统进行部 分改造的书面方案经过甲方书面确认后(改造方案及甲方书面确认附后),双方友好协商特 订立本合同。
3、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3.1 项目名称: 公司 照明改造 项目
3.2 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在保障现有照明状况的条件下,达到降低能耗,降低照明 用电成本的目的。
4、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4.1 本合同以双方签字、盖章为有效。
4.2 项目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后三日内,若无任何异常现象,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 目验收证明档。
4.3 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乙方安装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之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年。截 止日为 年 月 日。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5、效益分享比例、付款方式
5.1 效益分享期内,甲方分享节能效益的 %,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 %。(节能效益计算以 附件B 的数据测算与以往经有关部门确认的电费账单金额为基准)。
5.2 分享效益起始日,甲方拿到当月电费账单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 为5.1 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届满。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
5.3 甲方付款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账。
6、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2
6.1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七天之内予以核准。
6.2 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6.3 在乙方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完毕后三日内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 的验收档。
6.4 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 维护和保养。
6.5 若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和器材出现故障或失效,应及时通知乙方。
6.6 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乙方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7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设备做好日常监管,如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
7、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7.1 对该项目所涉及的设备进行免费的安装、调试、维护。
7.2 负责项目资金,对附件A 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 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7.3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 规定的要求。
7.4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7.5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7.6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 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7.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在接到甲方的维修、更换器材的通知后在7 个工作日内 予以解决。
8、所有权
8.1 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
8.2 本合同履约期满,甲、乙双方均正常履行了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所安装设备及照明器材 归甲方所有。
3
9、提前终止
9.1 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60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一月内 将已安装在甲方的设备全部拆走。若甲方未提前通知,则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顺延执行本合 同两个月并在这之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拆走所提供的全部设备及器材。
9.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 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将已安装在甲方的设备及器材全部拆走。
10、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
10.1.1 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甲方反悔不履行合同,应按10 元/支灯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1.2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 天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 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10.1.3 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并在30 天之内仍不予以纠正, 按本合同8.1 条款办理且保有继续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10.2 乙方违约
10.2.1 设备安装完毕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 所规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要 求终止执行合同并责成乙方在商定时间内恢复原状。
10.2.2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情节严重可直接进入 司法解决程序。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的 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 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积极采纳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 和其他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 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 12.2 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4
12.3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 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档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 方的接受。
12.4 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在本合同期内,损坏的设备和由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乙方在接 到甲方的出具的报修单后7 个工作日内更换损坏灯具。如果是非自然损坏或甲方人为因素导 致设备损坏和丢失,所产生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 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 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 天书面通知乙方。在紧急情 况下,甲方应及时向一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5、合同的变更、接触和终止
15.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 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 除责任。
15.3 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 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5.4 本合同最后签字、盖章以后满30 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5.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 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 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 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对破产清算的财产及资金享有求偿权并在知情后 可随时拆除所安装设备及器材。
16、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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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书面 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6.2 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 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17.1 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 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17.2 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在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 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 17.3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 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
18.1 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2 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3 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7 年内,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因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
19、税、费
本合同中发生的有关费、税,按权利归属原则承担。即:双方应各自承担因签署、履行本协 议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2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 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 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 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21、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 6
条款应继续履行。
22、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2.1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 附件包括:
附件A:针对甲方的照明系统的改造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分析
附件C
22.2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22.3 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 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2.4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12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 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对甲方的照明设施进行改造,特定立本合同。
2、 项目的名称、内容、目的
2.1 项目名称: 照明系统改造工程
2.2 项目内容: 。
2.3 项目目的: 。
3、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合同签字之日为合同生效起始日。
3.2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设备的采购、指导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个工作日。甲方应提供全面合理、适度的一切条件来配合本项目的实施。
3.3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合同生效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4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照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乙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甲方认可,如超过5天甲方不派人验收或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4、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 甲方按季度返还给乙方节能款;返还时间不得超过 年, 年内返还期限以乙方收回合同金额人民币 元(含17%增值税)为限。
4.2效益分享比例:
4.3甲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每三个月支付三个月的节电费用一次,由乙方增值税发票到达
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节能款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4.4甲方付款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支票、汇票、银行转帐及其它可以兑现的票据。
4.5在效益分享期内,电费按 元/KWh计算,照明时间年平均每天不低于22小时。
5、 甲方的责任
5.1对于乙方提供的设计施工、安全方案,应在乙方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
5.2在改造前为节能改造所需相关材料、配件等,按乙方要求提供免费的保管场所,并为进出厂区提供通行方便。
5.3为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5.4按3.3条款验收项目,三日内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甲方提供的电源符合国家电力标准。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做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在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乙方合理的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8在合同有效期内,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应及时通知乙方。
6、 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对乙方以书面形式列出、甲方确认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开工前5个工作日,将设计、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
6.2确保设计、设备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操作人员能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设备。
6.5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维护说明等资料;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将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移交甲方。
6.6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补充备品备件
6.7五年内免费提供配件,免费安装及调试。
6.8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按售后服务协议执行。
7、 所有权
7.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的 个工作日,取得项目所有权属。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已经分享的效益后的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
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以后,设备所有权归甲方。
7.4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甲方时,应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7.5如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方严重违约,如拖延付款且直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滞纳金时,乙方仍享有设备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因素消除7个工作日后,设备所有权才归甲方。
8、 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
8.1.1合同签字生效后,在项目移交甲方之前,如果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效益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臵费、运费、安装费等。
8.1.2项目移交甲方后,甲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此种违约若在30个工作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8.2乙方违约
8.2.1 设备安装完毕后6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正常运行或实质上达不到附件A所规定的服务标准。应按合同规定的总效益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2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此种违约若在30个工作日内得以纠正,且甲方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属于违约。
9、 违约补救
9.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9.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0. 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的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与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他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
11. 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毁等风险
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设备的拆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后,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或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视为对方的接受。对于因拆除设备所造成的节能量改变,将不做变更。
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12. 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在本合同期内及效益分享期内,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及效益分享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以后,方可开始施工。
13. 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如果因为甲方停止或关闭设备而造成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导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分立,则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15. 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在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子公司或有关联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无效的。 的公司,此类转让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6.不可抗力
16.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它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的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
16.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终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终止时间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超过60个工作日应终止合同。
16.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通知另一方后10个工作日内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将不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16.4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16.5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7.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节能改造服务合同 篇13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1.0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_ 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于__年_月 日签订。
2.0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_ (以下简称“项目”)。
2.2 项目地点: 。
2.3 项目内容:_ 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___。
2.4 项目投资额及出资方式:本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全部由乙方承担。
2.5 项目核心技术与节能设备:本项目所涉及节能改造技术由乙方提供,项目改造所依托的核心节能设备由乙方提供(详见附件:《投资清单》)。
3.0 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
3.1 本合同以双方签章生效之日为合同起始日。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项目工期为合同生效后 天。
3.2 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设备试运行正常、甲方签收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自然月。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止。
4.0 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 双方预测项目的年综合节电效益按当前负荷、当前电价约为人民币 万元,电价则以同期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为准。双方预测,在合约期内,共可产生人民币 万元节能效益。双方同意按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4.2在效益分享期的 个月中,前 月乙方享有_ _%的节电直接效益,甲方享有 %的节电直接效益,后 月甲方享有_ _%的节电直接效益,乙方享有 %的节电直接效益。
4.3 双方预计项目年综合节电率为 ,如实际年综合节电率低于 ,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如果双方确认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年综合节电率低于 ,则由乙方承担年综合节电率低于 的损失,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起由甲方在乙方节能服务费当中扣除乙方承担的甲方损失的款项。节电效益按双方实测的节电率计算。
4.4 每月 日为效益分享金额结算日,即每月 日乙方将与甲方就实际发生电费进行抄表并由双方相关人员核准确认;当期抄表数据减去上期抄表数据,即本月应分享效益款的电度计算依据。初始抄表数据以节能项目验收正式投运日起计算。
4.5 每月 日,乙方将提交“节能效益报告”及节能服务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应给予款项支付,付款方式:电汇或支票。
4.6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为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5.0 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在5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施工期间,乙方按照附件B提供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甲方予以配合妥善保管。
5.3 对项目验收,及时签署设备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4按期向乙方支付节电效益。
5.5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乙方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运行操作,并向乙方提供运行记录。
5.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项目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7项目经甲方验收并交付甲方使用后,由甲方负责对项目设备的保管。
5.8 在不影响甲方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甲方将配合乙方组织节能案例现场参观活动。
5.9对乙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6.0 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承担本项目全部投资,即对附件B所列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10个小时,保证其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另有约定外,承担本项目施工开始至合同终止期间,因乙方原因对甲方空调设备造成的直接损失。
6.6 在效益分享期间,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免费提供节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6.7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6.8 乙方将利用城市能源监测管理平台,在不影响甲方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使得甲方的节能效果得以展示和公示。乙方将对甲方所取得的节能效果给予适当的宣传,从而帮助甲方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
6.9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7.0 使用权和所有权
7.1 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效益分享期内,甲方享有对项目(指乙方投入的设备和设施,下同)的使用权;
7.2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效益分享期内,乙方保留对项目的所有权。
8.0项目验收
8.1项目施工完工后,项目进入为期 天的试运行期,由乙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文件,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运行情况;检查合格后,签署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8.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于 个历日内,履行检查、验收义务,甲方拒不接约履行验收义务,视为检查验收合格,效益分享期自项目验收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算。
9.0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损坏、丢失及停运、关闭
9.1改进和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与本项目相关设备进行改进、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身所受损失。
9.2损坏和丢失:本合同项目验收完毕后,设备由甲方负责保管,发生项目设备损坏和丢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除外。
9.3 停运和关闭:因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或损坏、丢失或其它非正常停运、关闭的,导致项目
设备停运超过 天的,甲方同意乙方的效益分享期相应顺延;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项目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第12.0条所规定的支付乙方全部款项。 10.0 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0.1甲方非正常关停设备,且关闭期限超过 天的,甲方应书面方式向乙方确认并相应顺延乙方的效益分享期;
10.2 甲方对其自有设备的改进、改造,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项目改进,因配合甲方自有设备改进而对项目设备的改进,乙方对项目改进而增加费用,甲方应相应延长乙方效益分享期或调整分享比例,以补偿乙方增加的改造成本。
11.0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11.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11.3 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2.0 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约:
12.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及有其它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按本合第2.4条约定的投资额向乙方支付项目款项,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投资额 % 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2.1.2 如果甲方在付款到期日未能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且该行为在到期日起持续10个工作日,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2.1.3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漏乙方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须赔偿乙方所受的损失。
12.2 乙方违约:
12.2.1 设备安装完毕1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乙方节能设备的安装使用导致甲方空调设备的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2.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但此种违约行为乙方在30日内得以纠正,此种行为并不属于根本性违约的,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的,甲方不得据此解除本合同。
12.2.3 乙方违约并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须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12.2.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漏甲方的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须
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3.0保密责任
双方对项目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商业运行模式、方案设计、新产品设计及本合同有关内容保密义务。除非中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透露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商业运行模式、方案设计、新产品设计及本合同有关内容。 14.0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均可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0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5.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15.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6.0 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投资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Www.Hh158.COM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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